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并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。有记者询问,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,《意见》是否有新的规定。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回应称,《意见》中第12至第16条专门针对这类纠纷进行了详细说明,尤其第12条明确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指导意见。

李剑指出,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案件中,要综合考虑多方主体的责任,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、提供者和使用者等。被指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成为免责理由,责任应与主体的控制能力和注意义务相匹配。责任的认定需要关注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、商业模式、内容生成中的作用、训练数据来源、采取的措施以及获利等因素,并基于此判定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其程度,以合理划分责任。

《意见》还明示了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的举证规则。权利人需证明侵权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,并与其原作品存在实质相似。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,相关证据通常难以获取。因此,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在提出不侵权抗辩时,需提供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、训练过程等事实,必要时还需提供科学依据。 龙8头号玩家

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相似内容的用户,如果明知或应知原作品,且没有合理使用的情况,应被认定为构成侵权。此外,《意见》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。近年来,利用人工智能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逐渐增加,虚构流量、好评等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需依法处理为仿冒侵权或虚假宣传等。

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在《意见》的起草过程中,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性质,以及未获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对人工智能大模型进行训练的问题,存在较大争议。对此,《意见》尚未做出规定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,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,未来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,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相关规则,以推动达成共识。